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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79]高检一字第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据中共武汉铁路局委员会(1979)011号文件反映:你省襄樊铁路分局过去需要批捕的案犯,是由地区公安局审批执行,检察院恢复工作后,公安局不再受理批捕案件,应由检察院负责审批。但多次与襄樊地区检察分院和襄樊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他们均不受理。致使该局提请批捕的案件无处报送。 经我们研究,认为: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在准备成立,在没有建立以前,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的案件,可暂由襄樊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批。如你们认为可以,请转告襄樊市人民检察院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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