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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办发[2008]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正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予以公布施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经大同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归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具体管理。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市政府法律服务处从专职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专业机构,并具有较强法律业务能力的人员中筛选,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正式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数量,应当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确定。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为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法律建议。 2、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3、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活动。 4、受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委托参与调查、处理、协调有关行政案件和法律事项。 5、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依法协助处理有关信访案件。 6、参与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文书。 7、处理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程序: 1、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应当根据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批示或委托方可办理。未经委托或批示,法律顾问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2、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活动,应在政府授权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律师的权利。 3、政府法律顾问办理的政府涉法非诉讼案件、调查取证、研究论证等有关事项,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应统一登记,做好记录,立案归档。 4、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应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律服务处的要求参加相关会议,,介绍有关情况,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 办理政府重大法律事项,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必须召开法律顾问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必要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 5、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市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或单位配合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必要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 6、根据工作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可以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7、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量和难易程度的实际,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可以临时聘请其他律师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五、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市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设施,所需法律顾问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列入预算。 六、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政府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七、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无关的活动。 八、政府法律顾问办理政府法律事务,应限时办结,不得延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九、政府法律顾问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市政府法律顾问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不负责任者,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应报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对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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