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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蜀河水电站2、3、4号机组上网电价的复函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价函[2010]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蜀河水电站3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大唐陕电财[2010]159号)和《关于陕西汉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蜀河水电站2、4号机组上网电价的请示》(大唐陕电财[2010]310号)收悉。蜀河水电站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的汉江上游梯级开发项目,经核实,蜀河水电站2、3、4号机组(3×45mw)已完成72小时试运行,进入商业运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西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1号)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9]133号)规定,蜀河水电站2、3、4号机组(3×45mw)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03元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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