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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琼建房函[2010]2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省物业管理协会: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厅制定的宣传活动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制定《条例》实施方案;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通过举办短期培训、讲座、座谈会等形式认真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学习《条例》,自觉遵守《条例》,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物业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学习与培训,增强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与原《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相比较,《条例》在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了重大突破,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备案制度。认真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建立、运作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指导监督工作,引导业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 (二)全面推开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程序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则,遏制虑假招标投标、默契陪标、暗箱操作等现象,严肃查处不正当市场竞争行为。 (三)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及服务质量差、收费不规范、业主投诉多、社会形象差的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质。2010年12月31日前要建立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完善投诉举报制度。 (四)引导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合同意识,通过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严格依照服务合同约定收费,纠正超合同约定标准收费行为,治理不合法收费现象。 (五)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对没有或者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充。要严格查处挪用、截留行为,加大追缴挪用、截留的专项维修资金力度,切实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在2010的12月31日前对所属辖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一次清查。 (六)建立健全物业项目建设资料备案的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接收、建档和保存工作,并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复印、查阅资料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做好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完善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立物业管理人员信用档案。 三、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形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合力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条例》对规划、城管、环卫、物价、公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物业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按照《条例》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能。 四、依法行政,提高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工作水平 《条例》全面规定了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转变管理思路,规范行政行为,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管理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作用。 附件:1.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2.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参阅标语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条例》宣传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宣传、落实《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重点,增强依法守约意识,厘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提升全社会的认知度,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本次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成立宣传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仁杰担任,副组长由陈武担任,成员由毕华、郑作东、李锐、李海宝、符史飞、符光荣、林中校、苏其辉、莫成艳、陈太平、吴建社、洪娅汝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具体负责《条例》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宣传活动工作目标 《条例》宣传活动主要实现二个目标:(一)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现场咨询、报纸、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二)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讲座、座谈等形式学习,深刻领会《条例》条文含义,增强守法意识。 四、宣传内容 以《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主,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文件为辅。 五、宣传活动的步骤方法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5日)。 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全面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精神,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宣传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本辖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 (二)组织培训阶段(2010年9月15日至2010年11月30日)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邀请省人大参与《条例》立法的主要领导解读《条例》条文含义,指导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正确掌握《条例》精神,提高执法水平。培训地点待定,培训时间定在9月15日到17日。 2.省物业管理协会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业主委员会进行《条例》学习培训,促进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水平。培训会场分别设在海口、三亚,培训时间:海口会场定在2010年9月27日,三亚会场定在2010年10月12日。 3.省物业管理协配合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一线管理人员的《条例》学习培训工作,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的守法意识,依据服务合同约定,努力为业主做好服务工作。具体培训时间,由负责组织单位定,须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掀起宣传造势高潮阶段(2010年12月31日前) 1.《条例》实施前十天,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积极联系、协调新闻媒体,利用媒体的影响力开展专题报道,并组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在物业管理发展较快的海口、三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条例》宣传日活动,具体活动由海口、三亚两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2.省物业管理协会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物业管理小区(大厦)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咨询活动,使广大业主了解《条例》条文的基本含义,增强业主依法维权意识。 3.实施前一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全省《条例》宣讲大会,会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仁杰作重要贯彻实施指示。会场地点定在海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安排 开展全省《条例》学习、宣传活动,是推动《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内容,是引导业主理性消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经营的有力举措,是厘清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减少物业管理纠纷的有效途径。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辖区实际,科学筹划,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顺利开展。于9月20日前,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将本单位《条例》宣传活动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二)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服从大局,立足长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参与宣传的主动性、自觉性。要结合企业实际,以实现宣传目标为出发点,指定专人负责,确保企业的各项宣传活动落实到位。 (三)协调联动,及时沟通 各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省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扎扎实实搞好宣传活动,防止走过场,把宣传活动落在实处。 联系人:毕  华 联系电话:65353005 附件2
《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参阅标语
1.热烈庆祝《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实施 2.深入学习《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3.依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4.共创和谐物业 构建和谐海南 5.落实《条例》精神 共建和谐社区 6.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7.认真贯彻《条例》精神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8.全面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推动物业服务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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