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各级监督机构应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监督的内容及程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在每年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三、对还没有按规定落实监督机构的编制及经费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尽快协调解决此事项,确保监督队伍稳定,确保质量监督工作正常运行,并按规定配备监督人员,保证工程质量。 四、自2010年开始每3年按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每年3月下旬对全省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各监督机构要做好每年的财务开支计划,使此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监督机构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略)
二○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