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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79]法办研字第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发布日期:1997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28日)废止(原因: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79>13号关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两个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哲里木盟九个县、市、旗和白城地区二个县、旗划归你省管辖后,这些地方原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者判决、裁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参照我院(62)法文字第7号《关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变更后判决改判问题的批复》,由你院审核或者改判。  二、过去报经原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核准的案件,现在经复查需要改判的,可报送我院审查并确定如何进行改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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