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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浙江省港航管理局部分职责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港航管理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2号)有关规定、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浙江省港航管理局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承担全省港口物流发展的具体工作。 二、取消的职责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征稽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省管通航水域应急救援指挥的综合协调职责。

二○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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