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海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11号 2008年4月1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驻市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海市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意见》(内政字〔2005〕261号)下发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通过市区两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两个阶段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和目标基本完成。但是,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依然十分严峻:一是,随着我市煤矿关闭、保留煤矿技术改造和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原煤市场供不应求,煤炭价格一路攀升,受利益的驱动,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盗采原煤现象屡有发生;二是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急需全面展开,非煤矿产资源整合的任务十分繁重;三是在矿政管理的方方面面仍存在诸多的薄弱环节,尚需进一步解决。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坚决防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出现反弹,确保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以下简称“回头看”行动),全面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任务。
(一)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得到彻底清查,不留死角。新发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控制。
(二)企业污染破坏矿山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查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组织实施。
(三)全面开展我市非煤资源整合工作,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我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到2008年8月底全面完成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按照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机制的要求,从治乱、治散、规范、监控、矿山生态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等方面进行总结,积极探讨和研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二、工作要求
(一)任务到人,全面清查违法违规行为
在2007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以各区政府为主,迅速组织各区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清查组,查清本地区所有存在勘查、采矿活动的区域,并登记造册(样式见附件1),分区域明确一个责任人员,逐个进行实地清理检查。检查组对负责区域内的各种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建立“一矿一表”检查制度,由清查人员按照清查表(样式见附件2、3、4)规定的内容,检查其持有的勘查、采矿许可证以及其他证照是否合法有效;对照勘查施工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检查勘查、开采活动是否在规定的区域内依法进行;有无责令停产整顿和依法关闭情形;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填制清查表,并做到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
对有合法探矿权、采矿权的单位或企业,因季节原因暂时未开展勘查或开采活动的,由各区国土资源局通知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携带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有关资料到实地或指定地点,接受清查人员的检查,规定时间未到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清查人员不履行清查职责,产生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清查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责成有关部门或组织本部门进行认真查处。凡不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责任。
1、对无证勘查、开采或盗采行为,由市打击非法盗采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国土等部门负责查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坚决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无证开采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行为,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按照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相关部门对已关闭矿山进行监管,发现“死灰复燃”的,除按相应职责进行处理外,还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无证开采进行查处。
2、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开采活动,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凡存在两次(含)以上越界行为或拒不停止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3、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注销相关证照。
4、根据《通知》精神,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变更矿山营业执照时,要核对矿山企业是否变更了投资主体,凡变更了投资主体的,要求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证照;未变更投资主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变更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许可证。
5、各区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回头看”行动。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的查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停产整顿和关闭矿山名单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分别暂扣或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全力推动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6、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国家、自治区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清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文件,坚决纠正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大力度,加快推进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市非煤矿产资源整合与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复的非煤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加快推进全市的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确保在2008年8月底前完成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从2008年3月1日开始,到2008年5月31日结束,分3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阶段(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4月15日),按照市“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自治区整顿和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为及时掌握全市“回头看”行动的进展情况,各区要在每周五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5、6),并于2008年4月5日前报送所有表格及“回头看”行动书面总结报告。
(二)检查及总结阶段(2008年4月5日至4月15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回头看”行动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在4月15日前向自治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回头看”工作总结。
(三)迎接自治区检查验收(4月30日至5月中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回头看”工作。各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各自辖区内“回头看”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联合行动,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二)严肃查处,加强监管。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集中力量从速查处一批重点案件。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回头看”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回头看”行动清查阶段每天要编发一期简报,逐级上报。
附件:1、盟市、旗县勘查、开采活动清查登记表(略)
2、盟市、旗县整规工作“回头看”行动清查责任清单(采矿活动)(略)
3、盟市、旗县整规工作“回头看”行动清查责任清单(勘查活动)(略)
4、盟市、旗县整规工作“回头看”行动清查责任清单(无证勘查开采活动,关闭矿山)(略)
5、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清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统计表(略)
6、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