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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调整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0〕8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同意成都市自来水二厂、五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调整为:从成都市自来水二厂取水口下游100米处的羊子山水闸至成都市自来水五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的刘家碾之间共2500米的河岸两侧纵深各50米的陆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应做好调整后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监管保护工作,完善新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文本及图件,按规定设置保护区内隔离设施及标识、标牌,加强监督检查和水质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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