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黑龙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并征求了公安部的意见,认为仍可按我院一九五六年六月二日法研字第5674号《关于处理精神病患者犯罪问题的复函》所提意见。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