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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本溪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办发[2010]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巩固“国家森林城市”、“全国绿化模范市”创建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构建生态本溪,按照《辽宁省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营造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的良好氛围,构建生态本溪。 二、封禁范围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全市林业重点工程区、自然保护区、公益林区、特种用途林地、特定的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还草地、生态脆弱区及其封山育林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推行舍饲圈养,保护森林资源。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提出封山禁牧范围(明确林地边界四至),报请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封山禁牧范围(明确林地边界四至)凡经县(区)级政府批准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林地周边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封山禁牧区放牧。 三、封禁内容 要做到“一设置三严禁”。一设置,即县(区)政府在确定的林地边界四至设置标志和必要的护栏等管护设施。三严禁,即严禁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严禁非法采伐林木、开矿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采集野生动植物、焚烧、野炊、垦荒、猎捕等违法行为;严禁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及其它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县(区)政府要紧急动员起来,根据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实际与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办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村屯广播站、宣传车、宣传单等媒介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采取深入林区、深入村屯、深入牛羊养殖户等方式,宣传封山禁牧规定。通过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封山禁牧的重要性,使广大牛羊养殖户认识到林地内放牧、破坏植被是违法行为。要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树立其保护生态意识,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封山禁牧、大力发展舍饲圈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禁牧林区四至,确定封山禁牧范围;县(区)政府要落实经费,为禁牧工作提供资金保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禁牧工作稽查执法队;乡(镇)政府要对牛羊养殖户逐村逐户摸底排查,了解当地畜牧种群数量、规模、分布和养殖户具体承受能力、实行舍饲圈养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全面落实《规定》精神,在封山禁牧区域的主要进出口设立明显标志、标牌和界桩等设施,公示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组织林区监管员、护林员成立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巡护小分队,对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禁牧工作进行巡查、监管,一旦发现违规放牧行为,要及时制止、教育,对制止无效的,要报县(区)封山禁牧稽查大队或乡(镇)政府进行查处。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封禁措施。对无条件圈养牲畜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处理;有条件实行圈养的,尽快规划场地,更换畜种;有条件规划能够进行封闭管理的牧坡牧沟,要划定范围、设置标志。整治工作重点是散养牛羊上山放牧的毁坏林木行为。对执意散放牛羊、破坏水土植被、造成严重损失的违规人员,要依据《森林法》和《规定》严厉惩处。通过整治行动,打击惩处一批违规人员,切实保护生态成果。同时,要大力推广舍饲圈养、人工种草和秸杆利用,改进畜牧业生产方式。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级政府对专项整治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县(区)要对处罚案件的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准确统计,上报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对整个专项整治行动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分区、分片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奖优罚劣,同时做好迎接省检查督导组到我市检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分解任务。封山禁牧实行县(区)、乡(镇)、村主要领导负责制,并将封山禁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采取县(区)政府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和护林员包养殖户的责任管理机制,签订责任书。各县(区)、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资保障,按照要求做好宣传整治工作,切实抓出成效。各县(区)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封山禁牧工作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凭证;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封山禁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封山禁牧中出现的问题;各督导组要对包片乡(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导活动,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 (二)组建管理队伍,加大管理力度。市、县(区)要成立由森林公安、林政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稽查大队人员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培训,承担本地封山禁牧的稽查和监督任务。稽查大队要按区域划分好巡逻稽查组,确实做到巡到位、盯得住、无死角、全时段的工作目标。森林公安机关要发挥封山禁牧稽查大队的主力军作用,严格按照《规定》查处破坏林业资源、毁坏林木和损坏封山禁牧标志等各类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区要在重点部位和山口、路口、村口设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科学技防作用。同时,市、县(区)设立举报电话(市、县的举报电话为12119),随时受理举报案件。 在封山禁牧工作中,各县(区)林业局要对本辖区内符合执法条件的乡(镇)林业站进行委托执法,最大限度地加大对违规放牧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乡(镇)林业站在实施委托执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县(区)林业局的执法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幅度进行处罚。同时,对群众反响较大的林区,要切实加强疏导教育,做好思想疏通工作,坚决杜绝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确保林业秩序稳定。 (三)广泛宣传发动,形成舆论氛围。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从生态保护的大局出发,广泛宣传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以及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充分利用电视、报纸、传单、标语、宣传车、设置永久性标志等形式,深入乡(镇)、村屯,对禁牧工作进行专题宣传、集中宣传。 (四)加强监督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封山禁牧执法部门对违反《规定》的一切违法活动要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的案件予以公开通报。同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话、网上信箱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个别乡(镇)在落实封山禁牧工作中存在“名禁牧,实收费,搞创收”,以及搞暗箱操作、人情关系、借机敛财、粗暴过激等现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纠风部门要对上述问题加大预防、调查、处理力度,对有上述行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封山禁牧管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
本溪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升平 副市长 副组长:范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林 茂 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孟宪森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成 员:谢 宏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曲再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立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乃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庆丰 市农委副主任 张 健 市水务局副局长 邓伟儒 市林业局副局长 马 俊 本溪日报社副总编辑 荀广才 本溪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刘忠义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于兆明 市森林公安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于兆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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