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监狱、劳教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各矿务局(集团)卫生处(医疗管理、防疫部),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属(管)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省纠风办的要求,按照2008年卫生部纪检监察暨纠风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系统纪检监察暨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的具体部署,结合我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专项治理以及各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际,经中共黑龙江省卫生厅党组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卫生系统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要求 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目标和任务非常明确,就是要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规范采购行为,减少流通环节,在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切实把药品虚高价格降下来。按照中央和我省的要求,“今年都要实行这种采购模式。还没有实行这种办法的,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纪委进行汇报,提出工作建议,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为了完成以上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要求,凡是没有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地市,一律不得再自行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就此,在本通知前已经电话通知各地。凡是接到通知依然擅自组织本地药品集中采购的,或者以各种理由不执行本通知要求的,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办法 (一)凡是上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已经到期的市地,必须参加现在正在进行的“省直属及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市地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原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要及时与省卫生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取得联系,负责组织好本地、本单位的跟标工作,并切实抓好跟标后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各项任务的落实,确保以省为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的顺利实施。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关于继续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补充规定,省卫生厅将制定《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实施意见。届时,各市地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原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将依据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实施意见,按照省卫生厅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继续履行对本地、本单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责,并搞好对这方面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各系统卫生部门原来自行组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是否参加现在正在进行的“省直属及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可以自行确定。凡是各系统卫生部门所属医疗单位原来参加各市地卫生部门组织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必须执行本通知要求。 (三)对上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未期满的,或者在省卫生厅电话通知以前已经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可以延续到合同期满。 三、积极做好网上集中采购的准备 在“省直属及哈尔滨市医疗机构第六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结束后,将开展以省为单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筹备工作。全省的三级医院和市地所属医疗单位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准备工作。 四、加强对耗材和器械采购的管理 按照卫生部关于“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积极推进甲类医疗设备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甲类医疗设备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一律由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在卫生部和省卫生厅明确省级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采购品目范围之前,各市地卫生部门不得自行组织集中采购。 五、关于下步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要明确由政府建立监管平台和非营利性的交易平台,真正体现“政府主导”作用;二要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评价体系;三要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原则上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四要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要求其严格执行采购合同;五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管,确保集中采购“阳光操作”;六要对违规的医疗机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医院领导的责任;七要对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不良记录,并坚决取消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资格;八要切实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发生问题。 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甲类医疗设备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原有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的作用,确保本通知要求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