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农科)局(农委),乡镇企业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我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评定和管理工作,促进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扶持力度,创建休闲农业品牌,提升我省休闲农业水平,我们制定了《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经海南省农业厅2010年第八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加大对休闲农业的扶持力度,创建休闲农业品牌,提升我省休闲农业水平,促进休闲农业示范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海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利用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区、农村田园景观、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等,结合农业生产经营、农村文化及民俗风情,经过科学规划、创意开发,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为游人提供休闲、观光、体验等服务,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海南省农业厅评定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评定和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导向性和前瞻性相结合,规范性与创新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评价与重点评价相结合。引入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自愿申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评定为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各种类型休闲农业经营实体,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可申报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
(一)休闲农业点建设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从事休闲农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等,相关经营执照齐备,产权关系清晰。
(二)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偷税漏税,不搞黄赌毒,不欺客宰客,不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障金。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有充足的休闲、游览、体验、展示等活动空间,与周边环境协调和谐。
(四)交通便捷,标志明显。
(五)经营内容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村生活为基础,有鲜明的热带农业特色,农业项目用地面积占示范点总面积70%以上;涉农生产项目和设施、生产活动能有机地融入休闲观光活动中,体现出较高的产业融合度和景点特色;特色鲜明,主题突出,内容健康、丰富、安全,参与性、趣味性、体验性、知识性强,农味浓厚。
(六)区内设施完善,配套齐全,有相应的游客接待设施和场所,卫生整洁,绿化较好。
(七)各项管理和质量安全制度健全,每一景点(项目)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危险地段标志明显;现场品尝、销售的产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八)管理规范,有完善的接待制度,各接待环节协调有序,态度热情,服务优良,有专人负责服务咨询与投诉。
(九)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有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
(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具有良好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建设性和运营性破坏。
(十一)注重形象宣传,有一定的促销手段和活动能力,在周边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第六条 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二)申报点建设、运行基本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辅证材料;
(四)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要求客观、真实。
第七条 申报与评定程序:
(一)由经营主体向申报点所在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县、自治县休闲农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书面审核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级休闲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勘验核实,并按标准和条件作出初评意见后,报省农业厅主要领导审批或厅务会议审议。
(五)经审议通过的当年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候选名单,在“海南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省农业厅以正式文件评定为“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经评定公布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九条 对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评定后每两年复评一次。
经复评合格的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继续享受荣誉称号和有关优惠政策,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条 对运转不良,经营不善、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以及出现重大安全、质量问题的,取消其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海南省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休闲农业示范点资格;未经评定的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有舞弊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