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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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