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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学历证明书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74]法办司字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不少申请出国的归国华侨学生,为了便于在国外升学、就业,向我地方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时,由于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遇到一些困难,甚至影响他们在国外升学、就业。 为此,对那些经批准出国升学、就业的归国华侨学生,申请办理学历证明书,其原就读的学校已经撤销的,由批准出境地的县、市人民法院或公证处向他们原就读学校的接管单位进行调查。如属实,即可按规定给予办理学历证明书;如原就读学校无接管单位,或无案可查,则可向批准他们出国的公安机关查实;或由原就读学校的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证实后,给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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