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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扶贫系统及扶贫龙头企业向地震灾区捐款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县(市)扶贫办: 5月19日,自治区扶贫办向全区扶贫系统和扶贫龙头企业发出倡议:自觉自愿向四川地震受灾群众捐款援助。此次活动得到了全区扶贫系统及扶贫龙头企业的积极响应,为尽快将捐款用于灾区的重建中,经研究决定,捐款活动截止到2008年6月11日,自治区扶贫办不再受理各地捐款。 特此通知。

自治区扶贫办 二00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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