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199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检查的时间:检查分三个阶段。9月20日至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2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检查的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重点检查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市属高等院校和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收费比较混乱的学校。 检查时限:重点检查2010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对实行教育收费轮查制度的地方,重点检查2009年秋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省物价局将组织督查组,赴部分市、县(市、区)实施教育收费督查。 三、结合这次专项检查,各地可通过被查的中小学校了解掌握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0〕38号)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及时做好总结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对明年治理教育收费工作的建议,并于12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及含所辖县(市、区)的相关数据汇总后的报表报送至省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联系电话:0571-85453019,电子邮箱:wangy@zjpi.gov.cn。 附件:浙江省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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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类 别 |
重点检查情况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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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检查单位数 |
查出 |
违规所 得金额 |
已处理案件数 |
退还金额 |
没收 金额 |
罚 款 金额 |
经济制裁 金额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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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案 件数 |
其中百万元以上件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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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6)+(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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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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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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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中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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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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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幼儿园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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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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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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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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