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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审计厅

【发文字号】 赣审法发[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审计局、厅各单位; 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审计机关政风行风建设,根据《审计署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6〕5号)和《审计署关于开展2007年度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审法发〔2008〕56号)的要求,现就2007年度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2007年度全省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范围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2007年度直接实施完成并立卷归档的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包括当年计划安排的审计项目、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和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具体评选条件见《审计署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审法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评分标准与上年度保持不变(见附表1)。 二、初选推荐:评选工作采取各单位推荐,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厅机关业务处和设区市审计机关根据评选范围和条件,对本单位、本地区2007年度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初选,对照评选标准择优推荐1至2个项目参加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审计项目,由参加审计的单位联合推荐,可不占联合推荐单位的推荐指标),并分别填写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见附表2),联同该审计项目档案原件和该审计项目总体介绍等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处)。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各单位推荐的审计项目后,将根据评选条件对参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评选要求或逾期报送参评材料的,不得参加此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 有关审计成果上报情况、案件受理或判决情况、审计信息采用、领导批示情况,除在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和审计项目总体介绍材料中作出说明外,还需要提供档案资料或另附材料加以支持。其中不涉密的,应提供原件、复印件或照片;因涉密等原因无法提供原件、复印件或照片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中应当说明相关文件、资料的名称、文号、发文单位、密级等:作出批示的领导姓名、职务,并注明领导是圈阅还是有具体批示内容。 三、集中评审:省厅将根据评选工作的需要从评委库中采取随机原则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委(原则上上年已参加集中评审的厅业务处和设区市审计机关评委不参加),其中省厅和设区市应各占一定比例,组成本次优秀审计项目评委组,并于7月中旬组织本次优秀审计项目评委组成员采用交叉评审办法,集中对所有参评项目的档案和材料根据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 四、审定表彰: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处)根据评委评分情况向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提交评选结果和意见,由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领导小组确定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获奖项目初选名单,并按照《审计署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从中提出2个拟推荐参加审计署地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项目,提请厅长办公会议最后审定。全省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拟设一等奖2-3名、二等奖4-5名、三等奖6-7名,省厅将对获奖项目的参加审计的单位、人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根据得分情况对部分未获奖的审计项目予以表扬。优秀审计项目评选的结果应当作为各级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处(科)室及人员进行业务考评的依据。 五、全省审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认真组织初选,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人为包装,确保参评项目的质量。对弄虚作假、过度包装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并对推荐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审计机关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审计、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保密等审计工作纪律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得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省厅将在总结前两次省厅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优化评审过程,保证评选质量,确保评选工作公正、客观。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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