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发文字号】 晋保监发[2008]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处罚工作合法、有序的执行,我局制定了《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依法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山西保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西保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法人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责令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限制业务范围; (五)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六)责令停业整顿; (七)吊销保险许可证;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一)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 (二)应当组织而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构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山西保监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办理的案件需要听证的,由山西保监局组织听证,具体工作由本局法制部门承担。 第七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人员由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法制部门应提请局领导决定听证人员组成,但案件调查人员除外。 听证一般由听证主持人独任组织;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指定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听证设记录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八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人员的回避由法制部门的负责人决定;但法制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人员的,其回避由分管局长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调查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 (三)从事法制工作或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调取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七)中国保监会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职责,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在听证程序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及相关人员; (二)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等。 案件调查人员是指对本案进行调查并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建议的案件承办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亲自参加听证或者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 (四)就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 山西保监局实施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时,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听证权利、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听证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提出日期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或申请延长期限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听证要求,应当予以受理。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听证要求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选择陈述或申辩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就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向负责该案检查的业务处室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自确定听证人员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连同相关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与听证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也可以由法制部门通知参加听证。 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记录员记录在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其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 (三)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四)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提出意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时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的;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不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听证的情形。 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全面地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经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章 听证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定。 《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他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听证的过程; (五)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 (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或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意见或处理意见应当以听证过程中经双方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作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认为案件超出山西保监局管辖权范围的,由法制处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三十七条 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山西保监局法制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的《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认为案件存在定性不准、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罚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等,按照《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内部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山西保监局承担。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格式 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格式之一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___〔 〕号
______: 你(你单位)的_____行为(当事人违法基本事实),违反了_____(处罚依据),现拟给予_______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若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山西保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决定机关印章)
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格式之二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___〔 〕号(存根)
________: 因____行政处罚一案,现定于年月日时于(地址)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请准时参加。 承办人:签发人: 年月日年月日 ………………………………………………………………………………………………
山西保监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___〔 〕号
____(当事人及代理人): 因______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一案,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时在 (地点)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请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准时参加。你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你参加听证,代理人应当向本机关提供委托代理(授权)证书。不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你(你单位)申请主持人回避,可以在听证举行前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及回避理由。 联系部门:_____地址:________ 联系人:______联系电话:______ 年 月 日 (决定机关印章) 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