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但是,重用地指标争取、轻土地供应,重用地审批、轻批后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比较突出。为规范用地秩序,加快土地报批、供应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供应等相关工作程序 (一)加强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工作。对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征收拆迁补偿等相关资金、违法用地查处未到位、信访问题突出以及未办理压覆矿证明和地质灾害登记等相关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二)加强项目储备库建设。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按照“项目等指标”的要求,不断完善项目储备制度。每年年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改、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电业、城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下一年度的拟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根据项目的前期准备情况进行前后排序,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报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等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优先纳入储备库,尤其是利用市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要及时进入市级重点项目储备库。 (三)加强农转用报批审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农转用报批时,对项目(除公开出让地块外)可行性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勘测定界、土地征收协议、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资金落实情况以及土地供应、土地登记等报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凡前期工作未落实或不到位的项目,一律暂缓申报。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的经营性区块,各地应将其中道路、绿化等公建用地剥离后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同时,要切实加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计划管理工作,根据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强化动态考核和调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指标,确保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四)加强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应及时履行“二公告一登记”和征地补偿款拨付等工作。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自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及时完成土地征收工作,最迟不超过农转用后1年。涉及到房屋拆迁的,应依法办理拆迁审批手续,并按《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完成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依法到位。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相关征地拆迁程序方面的具体工作。对于征地工作不到位、补偿款项不落实的,暂停受理该地其他项目的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 (五)依法依规做好土地供应工作。在完成项目用地农转用和征收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做好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应工作。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应在农转用后1年内完成供地;对农转用后需调整项目的,应作出专题说明,并按相关程序报批,限期完成供地手续;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项目,必须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对已依法履行土地供应手续的,各地应及时做好土地登记工作。 (六)优化审批服务工作。着力继续优化农转用审查报批、土地征收拆迁、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流程,精简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办理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用地,实行用地审批各环节材料一次性受理、内部流转、一条龙服务的全程管理,即用地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项目立项(或核准、备案)后,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受理具体建设项目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时,同时受理该项目的供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的有关材料,用地单位不再分别、重复提供材料。 二、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监管制度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供应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按规定渠道上报备案。 (二)完善用地公开制度。供地计划、供地信息、供地结果等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建立考核机制。自今年起,全市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百分制考核,将各地农转用后的土地征收率、建设用地供地率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相挂钩。各地每年消化往年“转而未供”土地数量必须达到10%以上。各地在申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时,前三个年份供地率必须达到90%、80%、50%,前二个年份的征地率必须达到60%和100%。全年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解中,适当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则核减相应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工作。 (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县(市)区每年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各县(市)区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问题。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报批供应和批后监管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管,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拆迁、土地供应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和供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对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作出相关行政许可。要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建设用地供应考核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