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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种类 |
违法行为 |
处罚细化标准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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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税 务 登 记 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企业逾期20天以内的,不予处罚;逾期20至60天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逾期60至180天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逾期180天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个体逾期20天以内的,不予处罚;逾期20至60天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逾期60至180天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逾期180天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00元至2000元罚款 。 3、纳税人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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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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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1、未造成税款流失或税款流失2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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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1、未造成税款流失或税款流失2万元以下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500元至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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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由税务机关3日内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逾期20天以内的,不予处罚; 2、逾期20天至60天的,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3、逾期60天至180天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4、逾期180天以上的,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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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逾期30天以内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2、逾期30天至60天的,处3000元至5000元罚款; 3、逾期60天至90天的,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4、逾期90天以上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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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内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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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 税 申 报 类 |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企业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内罚款50元至20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加处50元; 3、个体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内罚款10元至50元,以后每逾期一天加处10元; 4、罚款数额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情节严重的,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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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责令限期缴纳,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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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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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 反 账 簿 凭 证 管 理 类 |
1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逾期1个月以内,且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1至3个月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3-6个月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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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3个月以内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3-6个月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提供虚假备案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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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3个月以内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3-6个月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等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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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2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2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0份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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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或其他后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较大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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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 按 规 定 领 购 发 票 |
16、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购买1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购买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购买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购买50份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二)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三)贩运、窝藏假发票; (四)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五)盗取(用)发票; (六)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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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向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提供、借用1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提供、借用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提供、借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提供、借用10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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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盗取(用)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盗取(用)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盗取(用)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盗取(用)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盗取(用)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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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贩运、窝藏假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贩运、窝藏假发票25份以下,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贩运、窝藏假发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贩运、窝藏假发票10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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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私售发票、倒买倒卖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私售、倒买倒卖1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私售、倒买倒卖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私售、倒买倒卖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私售、倒买倒卖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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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未 按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五、 未 按 规 定 开 具 发 票 |
2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22、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应开具金额小于2000元,处100元以下罚款; 2、应开具金额大于2000元小于1万元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应开具金额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应开具金额大于1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虚开金额小于1000元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虚开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1万元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虚开金额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虚开金额大于10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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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10份以下,未造成税款流失,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开具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25份以上150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150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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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等内容不一致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1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5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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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开具票物不符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1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100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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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开具收据、收款单、白条等非法票据代替发票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金额小于1000元,处1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1万元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金额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涂改10份以下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2、涂改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涂改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4、涂改50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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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涂改发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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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金额小于1000元,处2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1万元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金额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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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10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4、开具50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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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开具作废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10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25份以上5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4、开具50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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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拆本使用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拆本使用1本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拆本使用1本以上3本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拆本使用3本以上5本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拆本使用5本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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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开具10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10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100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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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使用假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使用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使用5份以上15份以下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使用15份以上25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4、使用25份以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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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5天以内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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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5天以内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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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发 票
七、 未 按 规 定 保 管 发 票 |
36、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 |
1、应取得开具金额小于2000元,处100元以下罚款; 2、应取得开具金额大于2000元小于5万元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应取得开具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应取得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一)丢失发票; (二)损(撕)毁发票; (三)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及发票登记簿; (四)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五)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六)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七)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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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 |
1、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开具金额小于2000元,处2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金额大于2000元小于10万元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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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 |
1、开具金额小于1000元,处1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5万元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金额大于5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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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自行填开发票入账的
40、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 |
1、开具金额小于1000元,处200元以下罚款; 2、开具金额大于1000元小于5万元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开具金额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开具金额10万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次处罚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1万元。
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超过责令限改期仍不改正,每逾期一天加罚10元,处罚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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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丢失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份发票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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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损(撕)毁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份发票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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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丢失发票存根联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份发票存根联处以5元至20元罚款;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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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丢失发票登记簿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元至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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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份发票存根联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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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擅自销毁发票登记簿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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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印制发票企业丢失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份发票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最高处罚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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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在责令限改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否则按次给予处罚:首次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再次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多次发现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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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未 按 规 定 印 制 发 票 八、 未 按 规 定 印 制 发 票 |
49、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印制发票200份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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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由税务机关收缴非法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非法印制25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印制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印制100份以上15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非法印制150份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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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印刷发票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印制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印制5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印制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印制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印制200份以上,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一)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二)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五)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六)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七)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八)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九)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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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超过责令限期仍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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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私自印制发票5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私自印制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私自印制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私自印制发票200份以上的,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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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超过责令限期仍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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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发票而造成流失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超过责令限期仍不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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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超过责令限期仍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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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期仍不改正,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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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的 |
由税务机关扣押或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非法印制、伪造、倒卖发票50份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印制、伪造、倒卖发票50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印制、伪造、倒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4、印制、伪造、倒卖发票200份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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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私自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 |
由税务机关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或无非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非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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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违 反 发 票 管 理 规 定 |
60、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61、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1、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涉案发票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涉案发票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涉案发票在200份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导致税款流失1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30%以下罚款; 2、导致税款流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30%以上50%以下罚款; 3、导致税款流失5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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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未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税 务 机 关 发 票 检 查 |
62、拒绝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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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隐瞒真实情况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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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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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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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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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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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询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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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偷 税 |
6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偷税的 |
1、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30%以上的,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在两年内又再次偷税或有逃避、拒绝检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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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的 |
1、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下的,处50%罚款; 2、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上4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40%以上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在两年内又再次偷税或有逃避、拒绝检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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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偷税的 |
1、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下的,处50%罚款; 2、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上4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40%以上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在两年内又再次偷税或有逃避、拒绝检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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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税的 |
1、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1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30%以上的,处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4、在两年内又再次偷税或有逃避、拒绝检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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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
1、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下的,处50%罚款; 2、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上4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40%以上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在两年内又再次偷税或有逃避、拒绝检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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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
1、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下的,处50%罚款; 2、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20%以上40%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偷税金额占同期应纳税总额40%以上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在两年内又再次偷税或有逃避、拒绝检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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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其 他 违 反 税 款 征 收 类
十三 未 按 规 定 接 受 检 查 十三 未 按 规 定 接 受 检 查 |
75、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1、情节轻微的,处欠缴税款50%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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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1、情节轻微的,处拒缴税款1倍的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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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1、骗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处1倍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6个月以下; 2、骗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1年以下;3、骗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或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处1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1年以上2年以下; 4、骗税金额在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年以上3年以下。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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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缴纳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仍未缴纳,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超过限改期未缴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超过限改期未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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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责令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1倍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无法补扣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至2倍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拒绝补缴或补收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至3倍的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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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可以处流失税款10%以上50%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30%以上70%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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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缴纳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仍未缴纳,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3、拒缴金额在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4、拒缴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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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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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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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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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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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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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2、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超过责令限改期10天以上30天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超过责令限改期30天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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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 |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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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
1、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事后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不予处罚; 2、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税款流失50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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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违 反 纳 税 担 保 办 法 |
90、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纳税担保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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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1、情节一般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纳税担保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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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1、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
《纳税担保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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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违 反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十五 违 反 注 册 税 务 师 管 理 |
93、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由税务机关予以警告,按以下标准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1、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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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对税务代理人按以下标准处罚: 1、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罚款; 2、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2倍以下罚款; 3.造成税款流失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流失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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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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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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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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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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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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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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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 2、情节较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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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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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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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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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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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