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保障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省卫生厅在征求省、市、县相关管理人员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
一、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各种账单和报告单复印费、磁卡费、出诊费、救护车费、取暖费(含空调降温)、特殊医疗费(含点名手术、点名麻醉、点名会诊)、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
2.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正口吃、 “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医用材料项目类
1.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质子治疗系统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类进口导管(套、丝)、各类进口体内放置材料、各类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各种助听器、各种保健器材等器材。
3.各种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4.各种自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5.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及其它特殊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费。
3.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4.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磁牙等诊疗项目。
5.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6.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7.各地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五)其他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戒毒、性传播疾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
2.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流产、堕胎及采取其它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6.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的医疗费用。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项目。
2.心脏起博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安装或放置手术项目(费用以国产价格为基准价)。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项目。
2.角膜、皮肤、血管、骨移植手术项目。
3.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4.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等手术项目。
5.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
三、予以支付的诊疗项目
除以上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部分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外,其他在诊疗期间用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且与病情相关、与诊断相符的诊疗项目都应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