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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64]法研字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吉法民字第9号关于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工作是否应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请示已收阅。我院同意你院的意见,即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的试行调解工作,审判员可以独自主持进行,不必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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