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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颁发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促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健康持续发展,规范参合患者就诊秩序和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省卫生厅决定确定一批全省境内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医疗机构,使患大病、重病的参合农民在就诊过程中能够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和适度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最大限度地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和方便, 切实缓解农民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问题。现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及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
拟确定为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均具有同等申请资格。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省级专科医疗机构。各市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管理由所在地市州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
1.方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就医并便于管理;
2.有利于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通过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并取得合格资格批准;
3.具有与申请级别医疗机构相应的基本医疗设施和诊疗技术水平;
4.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操作常规及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5.制定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
6.自愿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任务,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其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并自愿与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7.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除第2项外,应具备其他资格条件。
(三)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提供资料及报批程序
1.提供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医院等级评审批准文件;(4)主要部门、科室设置;(5)诊疗项目目录;(6)上一年度住院收支情况财务决算报表等文件。
2.审批程序: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自受理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审核。审核合格的,统一下发省卫生厅批准文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合同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享有通过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按照协议或规定得到合理医疗收入或及时得到补偿资金的权利,自觉执行国家和我省新农合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其相关人员应该熟悉国家及我省有关新农合的政策。要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身体健康的原则,接诊治疗参合病人,努力为参合患者提供价格适度、质量良好的临床医疗服务。基本要求如下:
(一)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力求用最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非诊疗需要的检查或重复检查。实行同级医院检查报告互认制度。ct、核磁共振、彩超等对参合患者的大型检查年阳性率不低于70%。
(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同类疗效相近的药物应首先选用最基本的品种,控制贵重药品的使用。药品使用执行《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超出此范围的药品均为患者自费药品。使用药品目录的药品名称应为通用名。严格控制自费药品的使用,自费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不得高于20%。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同意并签署意见。年度内在本院住院的所有参合患者平均住院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的40%。
(三)治疗方案要科学、经济。要尽量减少使用不必要的特殊耗材及贵重医疗器材。不合理的检查、用药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要优先安排参合患者入院,住院时间控制在卫生部规定的住院天数内。
(四)认真落实新农合各项政策规定。要设置专人负责新农合工作,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严格审核患者的参合证、身份证是否相符,严禁冒名就诊。不得编造虚假医疗文件和虚挂病床诊疗患者,严禁医患串通套取新农合基金。患者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必须提供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和出院证明等材料,并接受患者所在县新农合管理部门的核查与咨询。
(五)及时汇总上报参合患者住院情况。每季度末要将参合患者住院情况花名册上报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省卫生厅农卫处)。此项工作将作为省卫生厅评价定点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省卫生厅对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签订一次服务合同,有效期满愿意继续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续签合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省卫生厅批准后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将协同新闻媒体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明查暗访,并通过各县(市、区)新农合监管机构,广泛收集住院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医疗质量、收费价格的评价意见和建议,接受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作为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对工作规范、服务良好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全省通报表扬;对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或不遵守新农合政策,造成患者投诉或者上访,社会反响强烈的,要全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2.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表
3.甘肃省新农合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表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
定点医疗机构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
依据《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相关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根据乙方申请,经甲方评审对符合条件的,确定为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乙方就接受各县(市、区)级医院或无技术、无条件治疗的医疗机构转诊的参合患者住院医疗业务。现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国家新农合政策规定和各年度调整的新政策。

第二条 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新农合政策方案、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并向参合人员提供宣传咨询服务。

第四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栏”,将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政策和本合同重点内容向参合人员公布

第五条 甲方随时可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实地检查,查看处方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乙方要予以积极配合。如发现乙方因各种理由不能为参合农民提供适度服务,如:滥做检查、开大处方、超范围用药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收回标牌,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第六条 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经考核对不能承担合作医疗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撤销,不再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两年,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代章)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甘肃省新农合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床位张

设备  台/件

人员人

房屋 m2

申报

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医院等级评审批准文件;(4)主要部门、科室设置;(5)诊疗项目目;(6)上一年度住院收支情况财务决算报表等文件。

申请意见

 

 

考核

评审

结果

审批意见



附件三
甘肃省新农合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报机构名称

 

申报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床位张

设备  台/件

人员人

房屋 m2

申报

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3)主要部门、科室设置;(4)诊疗项目目;(5)上一年度住院收支情况财务决算报表等文件。

申请意见

 

 

考核

评审

结果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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