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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等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人民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等

【发文字号】 黑教联[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00八年四月十一日 黑教联[2008]17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央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省纪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现就2008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大教育投入并举,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巩固已取得的工作成果,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龙江、实现我省的全面振兴做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开始全部取消。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积极探索解决城市“择校”收费问题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规定,采取有力措施,2008年内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继续坚持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的原则;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

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落实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的政策。要巩固成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

(三)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生人身保险应自愿到保险部门办理,学校不得强行为学生办理保险业务。学校在代收费中所发生的正常价格优惠和回扣应返还学生。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四)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培训、补课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以学生家长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

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

(五)要继续坚持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巩固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成果,切实加大对高校招生收费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挂钩等各种名目的乱收费行为,尤其要规范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等)招生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冒用学历教育名义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同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食堂工作维护高校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电[2007]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的有关规定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国税局、粮食局、物价局、地税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04]53号)精神,使各种经营形式的学生食堂年度结余额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之内。认真落实对学生食堂的补贴,做好困难学生补助,加强食堂管理,保障食品物资供应,稳定高校食堂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乱收费。

(六)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教育收费的越权审批行为,加强对教育收费项目的监管工作。未经省级财政、物价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七)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坚持和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审计制度。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八)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摆上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顺利推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

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要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学校”活动,宣传、落实教育收费政策法规,指导学校加强内部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学生和学校的价格合法权益,不断创新价格服务手段和提高价格服务质量。

2008年要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要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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