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文字号】 宁建建管[2008]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西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青海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宁建建管[2008]237号)


根据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08]17号)和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建安办[2008]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青建工[2008]80号)的要求,为掌握我市各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2008年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的通知》(青建工[2008]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同时,做好隐患排查登记。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抓紧整改,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措施,及时组织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尤其要健全隐患排查、隐患报告、隐患治理、隐患验收注销制度,实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区(县)质(安)监站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该项工作的监管,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和上报相关信息,并分别在每年的1、4、7、10月份的5日之前,将本地区前一季度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内容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报市质(安)监站,并由市质(安)监站汇总后报我局建管处,再由我局上处报省建设厅,从而形成省上统一管理,全市一盘棋的局面。

二00八年四月十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