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出版物发行单位:
根据《关于北京市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及换发许可证的通知》规定,现将结束2008年出版物发行业年检登记工作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二、由我局受理年检的出版物批发、连锁单位如需补检的,可于2008年5月12日至14日向发行处提交补检申请,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到场陈述未能按时参加年检的理由,视情节可依法给予补检。
三、出版物批发、连锁、零售单位未按时参加年检的,或者到2008年6月6日为止受到缓期登记处理的单位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新出发〔2007〕1670号文件的规定,取消登记资格,注销原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