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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8]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0日)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8〕28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卫办监督发〔2006〕217号)的通知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并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区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结合我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实行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体系,每年对本级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厅成立由分管厅长任组长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领导工作,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也应当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盟市和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法制与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综合考核评议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第四季度,根据工作的需要每年可以组织不定期的单项考评。日常考核结果按40%,年度综合考核按60%的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卫生行政许可;

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

投诉举报案件查处;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规定的考核评议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考核评议标准。

考核评议主要采取查阅相关材料、现场检查、业务测试、问卷调查等方法,结合平时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议。自治区卫生厅也可组织各盟市间的互相评议。

第六条 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三档:≥90分为优秀;70~90分为达标;<70分为不达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1.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2.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监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责任的。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厅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和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检查情况,作为年度日常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八条 自治区卫生厅每年通报考核评议结果,并报卫生部。

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在全区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
执法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许宏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胡润召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

成 员:姜 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副处长

徐玉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副处长

贾 敏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王齐田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特 孟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金 彪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稽查科科长

曹铁军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自治区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主任:胡润召

成员:姜晔、徐玉平、曹铁军、路小春、丛日辉、金彪、陈志林、韩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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