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
(衡办发[2008]5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全面落实中央制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各项政策,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结合衡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上级下达的安置计划是指令性任务,是硬性指标。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单位必须强化政治意识,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当作政治任务主动抓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组织均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安置计划是中央、省市层层下达的年度安置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及部门要切实重视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不打折扣,不讲价钱,把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安置好。
二、进一步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军转干部的分配,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专业对口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竞争、择优选人,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二)妥善解决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需要的行政编制。每年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严格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并追加到接收单位。按25%增加行政编制后有缺口的,首先用接收单位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中央下达给我市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机构编制部门为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给我市增加的行政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三)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与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和县市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每年有计划地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市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
三、进一步改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对每年度符合进市区安置条件并且要求进入党政群、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的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含专业技术干部),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拟进人选。考试考核由安置主管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及方式参照公务员考试执行,考核采取量化记分。根据考试与考核总成绩划定分数线,实行单位与个人相结合的双向选择。在考核中,对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和研究生以上学历等特殊人才适当照顾,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鼓励走货币化安置随调家属的路子。按照中发
(2007 3 8号文件精神,科学合理安置随调家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其本人意愿,对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可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的方式给予安置,具体办法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理调整安置人员的流向。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在衡阳市区安置的,严格执行中发[2001]3号、中发[2007]8号文件。进市区安置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军转干部是在衡阳市区入伍或者原籍是衡阳市区的;
2.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衡阳市区的;
3.配偶是衡阳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员工或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的;
4.驻衡部队军转干部配偶已随军且已取得衡阳市户口的;
5.军转干部及其配偶双方父母身边无子女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父母户口在衡阳市区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军转干部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衡阳市区的;
7.军转干部配偶常住户口、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衡阳市区,属自主择业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或战时记三等功、平时记二等功或因战因公致残的,可以到衡阳市区安置;
8.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转干部,其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是衡阳市县市及南岳区的,也可在衡阳市区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9.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一方转业,且有一方是驻衡部队的;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
10.符合衡阳市吸引特殊人才规定条件的,即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军转干部;
11.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通过购买住房等其他途径将户口迁移衡阳市区的,按衡阳市的有关规定安置。
四、进一步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一)严格执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计发办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金和生活性补贴的调整,根据本地已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和生活性补贴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与月生活性补贴之和,低于安置地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可以发给差额补贴;是否发给差额补贴,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积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军队自主择业干部安置服务地要配备人员,完善管理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机制,及时为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提供政策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要按规定及时接转组织关系。乡镇(街道)、社区要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切实保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服务经费。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管理经费。
五、进一步加强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
(一)深入细致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军队党委和政治机关要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认真搞好军转安置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离队前的管理,帮助军队转业干部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和引导广大军队转业干部自觉服从国家和军队改革需要,正确对待组织安排,服从安置分配。
(二)把军队专业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及人才资源开发的总体规划。积极探索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要贯彻“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依托现有创业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进行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 业创业能力。
(三)加大军队转业干部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适当提高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具体标准参照省里政策执行。
六、进一步强化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严肃安置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把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要严肃工作纪律,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加强落实安置任务的督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牵头组成督查组,每年定期对各接收单位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是否按时落实安置计划,是否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与职务,是否协助解决军队转业干部的子女入学等实际问题。
(三)努力营造和谐的安置工作环境。军地双方要加强沟通配合,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协调,在接收安置、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培训教育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做好安置工作的合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安置环境。
200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