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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研字第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一日(62)刑文字第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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