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整顿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农技推广运行机制 1机构设置。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产业结构,种植业综合考虑生态区域、农户数量、产业发展状况及规模,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的地方建立跨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区域站。全市由原来的73个乡(镇)农技站拟整合为13个跨乡(镇)的农技推广区域站,原则上每县区2个,一些农业大县可适当增加。乡(镇)林业站以单独设置为主,任务较轻的也可以跨乡(镇)设置区域站;水利服务、农机推广服务站以乡(镇)为主设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跨乡(镇)的联合站。 2职能定位。区域站承担国家公益性职能。区域站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承担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的人员要分开,承担公益性职能的农技人员不得参与经营性活动。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编制部门要理顺与之承担职能相适应的机构和编制,保障各项经费,确保履行职能。 3编制核定。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 (二)创新农技推广管理体制。 区域站为县级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和经费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晋升和工作业绩,要充分听取服务区域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三)创新农技推广人事管理制度 1改革用人机制,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农业技术推广队伍; 3切实搞好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制度,不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4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5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落实对县级以下农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及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倾斜政策。 (四)创新农技推广投入机制 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并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对乡(镇)林业工作站承担的森林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等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也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项目推广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各县区要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 (五)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手段 1区域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培训场所、仪器设备和试验示范基地。 2创建农业信息网,建立为农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公共信息平台,形成连接县、乡、龙头企业、科技示范户、种养大户的信息网络。 3与电台、电视台合办农业科技专栏,开通农技服务热线,定期向农民传播新品种、新技术和农产品供求信息。 4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场。要以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关键性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5开展本区域内病虫害及灾情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对区域内的耕地进行化验、分析、监测。 6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立若干课题小组,开办田间学校,按照农时季节对农民进行面对面、手把手的技术培训和服务。 7开展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要积极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各县区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有条件的上述单位和组织,经过批准,也可承担相关的公益性技术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要规范推广行为,制定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的法规,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广泛发动 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涉及体制创新、职能界定、机构调整、队伍优化、机制完善、经费保障等内容,牵涉多部门、多专业,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尤其要加强各业务部门与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牵头单位和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市、县区财政要对改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切实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周密部署 确保稳定 要立足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涉及机构撤并、竞争上岗、人员分流等改革的敏感环节上,一定要把工作做实做细,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和处置有关问题。对于因不符合从事农技推广工作被清退、分流出农技推广队伍的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妥善予以安置。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从公益性事业中分离出从事经营的人员,要创造条件,给以优惠,支持鼓励他们继续搞好经营。改革中要保护好农技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关系,确保各项农技服务正常开展,在鼓励和支持富余人员自主创业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分流和安置渠道,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三)协调配合 形成合力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各级涉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增强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人事、财政、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四)制定方案 精心实施 这次改革关系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对一些重大问题,要形成专题,逐个研究和解决,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地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做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确保在2008年上半年完成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