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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8]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45号)的精神,巩固2007年以来我市集中开展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执法成果,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和谐阳泉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间和范围

检查的时间是2008年4月1日至5月30日,检查的范围包括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数为准),重点是煤炭企业、非煤矿山、砖瓦生产企业、建筑企业、建材企业、耐火冶金企业以及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检查方式

(一)检查内容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卫生、生产、安全许可等情况。

2、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的情况。

3、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工人数、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职工培训、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的情况。

4、女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保护情况。

5、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6、涉及劳动用工的违法犯罪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拐骗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7、职工生产、生活、食宿条件、卫生状况及职业病防治。

8、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情况,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1、坚持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相结合。结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新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在对本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年度书面审查的基础上,针对我市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打击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坚持集中检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要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方式,采取“划片包干”、“划村包干”的办法,层层落实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王湜洲 副市长

副组长:
张东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如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
崔正宏 市纪委常委、市纠风办主任

杜贵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七孩 市总工会主席

薛银拴 市建设局局长

郭建民 市工商局局长

张三锁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银河 市民政局局长

许建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永忠 市卫生局局长

李志军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

办公室主任:李志军(兼)

办公室副主任:杨中英 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长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每一个村镇进行地毯式执法检查,重点打击非法砖窑、矿山业主,整治所有企业的劳动用工秩序。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4月1日至5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对大检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8年4月6日至5月6日,对所有被检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三)统计建档阶段:2008年5月7日至15日,为我市行政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建立登记台帐。

(四)督查汇总阶段:2008年5月16日至20日,市领导组对县(区)进行督查。各县(区)将检查书面总结、报表汇总,于5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市劳动保障局将全市检查情况于5月30日前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

(五)接受省督查阶段:2008年5月21日至30日,各级各部门做好检查总结、汇总工作,接受省督查组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全面排查

这次综合执法检查要突出两个重点,即县级以下各类小砖窑、小矿山、煤焦、化工、建筑、建材、餐饮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结合我市产业特点和执法经验确定的易发生侵权行为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同时,要建立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档案,为我市行政区所有用人单位建立基本信息台帐,并按照劳动保障综合执法检查活动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逐项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建立起以基本数据收集、动态监管、失信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其相关行为的动态管理。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这次综合执法检查活动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提高守法意识,增强守法观念,落实主体责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劳动者参与执法检查工作,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职工特别是劳资管理人员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山西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实施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晋劳社厅发[2007]152号),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严格执法,加强配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这次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公安、国土、煤炭、安监、煤监、卫生、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山西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确定的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区域和部门工作责任,对执法责任区内的单位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和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已招用人员的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重点是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工时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职工,拐骗劳动者或者利用非法职介骗取钱物、非法使用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

煤炭、安监、煤监部门要对煤矿劳动定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和入井人数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涉及卫生许可及农民工住宿标准等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的工资拖欠案件及时进行查处,并将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的重要考核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各类经营组织。

民政部门要对残疾人就业特殊保护情况和流浪人员、严重智障伤残人员的收容救助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税务部门对各类企业的税务登记及计税工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配合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害职工的善后安置工作。

各部门要以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为手段,通过书面审查发现问题,确定抽查重点,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察办法,对我市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行“地毯式”排查,实现对用人单位监管的全覆盖。

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按照职能划分和职责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疏漏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本级政府,确保执法检查不留死角,取得明显实效。

(四)及时反馈,保证效果

为保证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信息渠道的畅通,各县(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报表报送及数据分析工作,及时反应工作动态,准确分析数据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统计报表的准确性。保证综合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务求取得明显效果。

附件:劳动用工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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