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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工作审查意见书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发[2010]14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选择安全评价报告的请示》(辽红核〔2010〕28号)收悉。经审查,有关意见如下: 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位于辽宁省瓦房店市红沿河镇东岗村,属于在原厂址的扩建工程,为两台百万千瓦级二代改进型压水堆核电机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辽宁红沿河核电厂五、六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核电厂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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