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办法》的要求,政府各级机关必须将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在限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动地予以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了加强我厅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经研究,成立以副厅长冯毅广为组长,副厅长王旭为副组长,厅办公室主任任福康、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侯进峰、厅信息中心主任王时为成员的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
甘肃省商务厅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附件1:
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规范政务信息公开行为,根据《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条 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厅领导名单、分工;
2、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人员组成和联系方式;
3、有关涉及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4、省商务厅依法行政的职能及具体项目;
5、全省商务领域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
6、由省商务厅筹备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全省商务工作年度重点、阶段性工作安排、工作总结;
8、省商务厅重大活动;
9、厅人事任免。
第三条 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主要通过甘肃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gsdofcom.gov.cn)和“中国?甘肃”门户网站(http://www.gansu.gov.cn)中的“中国?甘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同时结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借助《国际商报》、《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开。
第四条 凡是应当公开的信息,须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条 对于社会公众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厅职能范围的政务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六条 厅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确保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七条 厅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工作,并与厅政策法规处共同负责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厅信息中心负责需要上甘肃商务网站和“中国?甘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信息的发布、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编制厅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随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厅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填写“甘肃省商务厅信息公开申请表”和“甘肃省商务厅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经厅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采取每半月汇总上报和重大活动及时上报相结合的信息报送办法,按照《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要求,对必须公开的信息,由各处室(单位)汇总整理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和厅政策法规处分别按照各自审核范围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厅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上网公布。
第十一条 对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要填写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厅办公室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商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以公开。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发布。未经审查批准的信息严禁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要列入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处室(单位)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甘肃省商务厅政务信息公开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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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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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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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拟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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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单位)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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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 办 公 室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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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政策法规处 审 核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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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信息中心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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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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