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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本市个别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销售中的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市局决定从2010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在本市集中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规范行为、依法管理、疏堵结合、建立长效”的原则,以营造上海世博会期间良好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平安世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无照房地产经纪机构;配合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经纪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联手内部认购、弄虚作假、加价倒卖的行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巩固整治成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专项整治的重点:一是2010年8月29日晚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报道的“上海滩大宁城”销售中涉嫌违规经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预售楼盘房源信息,或者通过发布虚假的预售楼盘房源信息促成交易的行为。二是新建楼盘周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的违法行为。三是结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和世博会举办期间的维稳要求,进一步对全市面上的房地产中介市场开展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分工协作。市局市场处要牵头负责此次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并做好与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沟通协调工作,市局公平处、监管处要全力配合。各分局要加强与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沟通协调,各司其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分局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巩固专项整治成效。 (三)畅通举报渠道。各分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做好消费维权工作,切实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分局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总结报市局市场处。 附件:1.查处违法案件参照适用法律法规 2.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查处违法案件参照适用法律法规
一、房产经纪机构利用广告对房源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以及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的行为,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出租、转借、转让房地产经纪执业证书开展经纪活动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查处。 四、执业经纪人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进行查处。 五、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按照《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进行查处。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执业经纪人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的行为,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2 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报送单位:

本辖区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共( )家

共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 )家

查处违法经纪活动情况

查处违法案件共计( )件,其中:

利用广告对房源信息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案件( )件

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家

擅自变更企业登记事项( )家

出租、转借、转让经纪执业证书案件( )件

执业经纪人从事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经纪活动的违法案件( )件

执业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以非法手段促成交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案件( )件

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执业经纪人姓名、照片、执业的经纪项目、联系电话等行为的案件( )件

吊销经纪执业证书( )张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案件( )件

填写说明:1.本表于2010年10月20日前和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总结一并上报。

2.如有查处的案件,应同时上报处罚决定书。

填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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