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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三门峡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政[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精神,经研究,对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住院和重症慢性病医疗费报销比例。将《三门峡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三政〔2001〕63号印发)第五条第二款调整为: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含退休)补助85%,副县级干部(含退休)补助90%,正县级干部(含退休)补助95%;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重症慢性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补助70%。 二、调整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将《三门峡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用于补助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职人员以月缴费工资为基数,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费为基数,统一按2%划入个人账户。 三、增加大额医疗费补助。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补助70%,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补助90%。 四、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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