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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江夏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环资函[2010]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江夏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请示》(武价商[2010]3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江夏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价按我省生物质发电项目标杆电价执行,即每千瓦时0.616元(含税,下同),具体由我省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66元加补贴电价每千瓦时0.25元组成,其中补贴电价自发电项目投产之日起享受,运行满15年后取消。 上述价格在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0.425元/千瓦时以内的部分,由省电力公司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全国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分摊解决。执行时间从电厂发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

201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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