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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生活源普查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字号】 甘污普办[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申生活源普查范围的通知
(甘污普办〔2008〕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

为了准确确定生活源普查范围,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关于重申生活源普查范围的通知》的要求,现将生活源普查对象予以重申。

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居民服务业、以及独立燃烧设施,即s401、s402、s404表,无论其分布于城市还是乡村,符合规模要求的全部纳入普查。

2007年末拥有的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总数大于等于20张的乡镇卫生院纳入本次普查,填报医院污染源普查表s403,行业类别填写“卫生院及社区医疗活动”,行业代码填写8520。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表s405只普查到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

机动车污染源普查表s406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请各市州严格按照要求,确定普查范围,认真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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