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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4号――对《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有关事项公告


【颁发部门】 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4号――对

【发文字号】 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海关公告
(2008年第4号)


日前,海关总署制定了《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于今年4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目录》是海关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制定实施《目录》是海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具体举措,是海关落实“守法便利”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保证海关执法统一的重要内容。《目录》在全国海关统一适用,即在某一关区评定的企业类别在全国各关区同样适用。海关将根据国家贸易政策和海关管理的要求,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届时我关会及时发布有关公告。

二、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维护自身荣誉

《办法》实施后,海关每年将定期对a类以上企业进行审核。对在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走私违法的企业将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管理类别。被评定为适用aa、a类的企业在享受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的同时,要自觉规范进出口行为,不断累积企业在海关的信誉,共同为促进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进出口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其他类别企业应该以aa、a类企业为榜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三、关于《目录》中aa类第一项管理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问题

不同类别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考虑到全国不同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目前海关对于适用a类管理的生产型企业,如果其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达到1000万美元(中西部地区500万美元)以上,也可向海关提出适用《目录》中aa类第一项管理措施。请aa类企业和达到条件的a类企业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和《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目录》和有关申请材料可通过浏览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http://beijing.customs.gov.cn)网上办事栏目之“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和打印。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咨询北京海关企业管理处。

电话:8573544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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