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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经双方协议取消时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5

【实施时间】 1970-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3月16日〔57〕法办孙字第89号报告收悉。关于经双方协议取消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的意见,无须再经人民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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