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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救助)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来宾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来政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救助)标准的通知
(来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处:
由于当前城乡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城乡居民生活费用提高,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也受到一定影响,我市现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救助)标准已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民发电[2008]24号),按照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为保障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在现行月人均9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即月人均补差达11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在现行月人均20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即月人均救助达25元。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所需资金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规定的比例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所需资金按《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政发[2007]26号)规定的比例落实。

三、对市本级按比例负担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部分,市本级按各县(市、区)实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自治区下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配套。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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