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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通知


【颁发部门】 齐齐哈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齐政办发[2008]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8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目标
(一)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工作目标为204.2亿元。其中:引进国内客商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工作目标199.8亿元;直接利用外资到位资金工作目标5960万美元。
(二)全市争取资金到位工作目标25亿元。

二、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目标
(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承担招商引资指标1000万元,副职和相对应级别的领导承担800万元。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至少要成功引进一个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承担招商引资指标500万元,副职领导承担400万元。
(三)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承担招商引资指标600万元,市政府市长助理承担招商引资指标800万元。
(四)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承担招商引资指标600万元,副职承担400 万元。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至少要成功引进一个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县(市)区人大、政协正副职领导分别承担招商引资指标300万元和200万元。
(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招商局、市商务局、市高新区等综合、经济部门及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正、副职分别承担招商引资指标6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单位在确保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同时,每个单位三年内(2008年至2010年)至少要成功引进一个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六)市四大机关和市各有关部门正、副县级领导干部分别承担招商引资指标300万元和200万元。调研员、副调研员和保留正、副县级的干部,分别按相对应的级别承担招商引资指标。
(七)后备干部按所对应拟提拔职级承担招商引资指标。

三、承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范围
各县(市)区、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委办局、市政协机关、中省市直单位、重点企业。承标情况详见附表。

四、制定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标准
(一)内资工作目标:
1.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 (齐发[2005]6号)文件精神,针对中省市直单位工作性质不同,将承标单位主要划分为三类,一类单位主要是市政府经济、综合等部门和重点企业;二类单位主要是市委工作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等;三类单位主要是市人大、市政协机关等。二类单位按照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承标总数和职工人数核定;一类单位在二类单位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指标;三类单位在二类单位基础上适当降低指标。
2.各县(市)区的工作目标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制定依据。
3.中省市直单位内资工作目标以各单位领导职数、职工在册人数为制定依据。
(二)外资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的外资工作目标依据区域大小加权平均比例制定。
(三)争取资金工作目标:
以2007年实际完成数为制定依据。

五、几点说明:
(一)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后备干部所承担的招商引资指标均为引进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到位资金,不包括争取资金、市域外银行贷款等。
(二)各承标单位及个人所承担的指标均为引荐任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引荐人。对于几个人共同引进资金超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经考核认定,可按协商比例计算个人完成指标。
(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为指导性工作目标,只奖不罚。
(四)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目标及考核认定,以完成引资到位数和全年介绍客商、客户批次数量及组织各种招商活动质量、效果相结合进行考核。
(五)招商引资统计范围及认定等相关事宜,参照《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办法》(齐政办发[2005]5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工作,采取一切有效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完成全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二)各单位引进的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和争取资金要按照考核认定办法的要求,按月及时上报市、县(市)区招商部门。
(三)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本单位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报表和项目认定材料于每月10-20日期间报送市招商部门,超时上报结转下月。全年统计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四)实行月通报、季公示制度。由市招商部门对承标单位指标完成进度,每月进行通报,并每季在市招商局网上进行公示。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各部门完成的项目,要在本地、本部门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五)各级招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按虚报数额的2至5倍罚减完成目标数。对第一引荐人,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政绩和奖励的,除撤消奖励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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