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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与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2008]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本届政府继续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现将《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和《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各级政府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特制定全省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化政府环境管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任务和职责,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完成“十一五”中后期和“十二五”初期的重点环境保护任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任期内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工作计划与环境保护目标相衔接,通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形成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任务明晰的全省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体系。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环保目标的责任,形成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坚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与同期重点环保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将《吉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 2010年)》等重点环保规划具体任务纳入2008— 2010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2011— 2012年则同“十二五”有关规划衔接,通过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推进重点环保规划和重点环保任务的完成。
(四)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同年终集中检查考核情况一并作为年度考评、3年阶段性考评及5年总体考评的确定性依据。

三、内容与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环境监管、总量减排、环保工程、政府保障等5个方面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一)环境质量。主要包括空气质量、主要江河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等3项指标。
1.空气质量指标:各市(州)政府及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中pm(10下标)、so(2下标)浓度年均值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主要江河水质指标:辖区内主要出境断面水质满足年度核定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各时期均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
(二)环境监管。主要包括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饮用水源地监管、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等4项内容。
1.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情况实施严格监管,依法限期治理、关闭关停;强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业及项目;完成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强化对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等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完成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任务,并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监管。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严禁越权越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3.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取缔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不得新设排污口。禁止违规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有关环境违法案件。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未因此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和严重社会影响。
(三)总量减排。主要考核各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全地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减排率分别达到年度任务目标。
(四)环保工程。主要考核吉林省环境保护规划、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中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和实施情况。包括: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3项内容。
1.重点污染治理工程:主要考核工业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完成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考核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及环境优美乡镇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工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情况。
(五)政府保障。主要考核各地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安全保障、环境监管保障等3项内容。
1.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一是各级政府切实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各项制度,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每年至少2次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2.环境安全保障: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安全负全责,排查、消除污染隐患,防范和避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3.环境监管保障:一是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把环保部门人员、工作运行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不袒护、不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费征收等方面的正常执法。

四、考核与奖惩方式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责任书一年一签订,任务一年一核定,检查一年一考核,考评一年一奖惩的方式,2010年的任务核定、检查及考评同中期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2012年的任务核定、检查考核及考评同总体检查与考评合并实施。每年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年终集中检查考核。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检查及考评后,应通报检查结果并进行奖惩。

五、组织领导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有关日常监督、年终现场检查等协调、组织工作。由政府组成检查团,负责年度检查考核和总体考评。

2008— 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保障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顺利实施,依据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分为年度考评、中期考评、政府任期总考评。2010年度考评与中期考评合并进行,2012年度考评与5年总考评合并进行。
二、考评工作要把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各级政府要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日常检查和年终检查结果作为考评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考评内容为责任书签订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四、评分标准:
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环境质量15分,环境监管25分,总量减排15分,环境工程30分,政府保障15分。
(一)环境质量。其中城市空气质量指标满分为5分,主要江河水质指标满分为5分,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满分为5分。数据来源于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监测结果。
(二)环境监管。其中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满分为10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满分为5分,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满分为5分,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满分为5分。
(三)总量减排。其中全地区cod、so(2下标)排放总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为6分,全地区cod、so(2下标)排放总量完成年度削减任务为9分。
(四)环保工程。其中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内容满分为15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满分为5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满分为10分。
(五)政府保障。其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情况5分,环境安全保障满分为5分,环境监管保障满分为5分。
五、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奖,80— 90分(含80分)为二等奖,70— 80分(含70分)为三等奖,70分以下不予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总量减排任务指标未完成或辖区内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地区不予奖励。政府设立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实施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同级有关部门。
六、省级考评奖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奖金额度视年度任务和考评情况确定。各市(州)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及县(市)政府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考评奖金,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金额度。
七、考评资料必须准确、真实。经检查发现在数据、进度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此项指标不得分,经查实取消获奖资格并通报批评。
八、各级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核定各项指标的具体年度任务情况,制定有关年度细则。
九、检查考核工作由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集中考评两部分组成,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十、本办法由省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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