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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3号――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公告


【颁发部门】 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3号――对新修订的

【发文字号】 北京海关公告2008年第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海关公告
(2008年第3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已于2008年1月30日对外公布,并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做好《办法》在北京关区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各类别的涵义

《办法》按照自高向低的顺序设置了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其中,aa类为经海关验证的信用突出企业;a类为信用良好企业;b类(新注册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c类为信用较差企业;d类为信用很差企业。

二、关于申请方式的问题

《办法》实施后,企业分类管理成为海关一项日常业务工作,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随时申请。

适用aa类管理申请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四)《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和《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

适用a类管理申请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适用aa、a类管理申请书》、《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申请书》、《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经营管理状况报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等表格,请通过访问北京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网址:beijing.customs.gov.cn)网上办事之“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和打印。

三、关于审核时间的问题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的决定。对于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予调整的决定。

四、关于现有企业管理类别的衔接问题

自2008年4月1日起,现有a(包括旧《办法》规定的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帐的a类)、b、c、d类企业直接过渡到新《办法》的a、b、c、d类。其后,我关将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

五、关于“红名单”企业的衔接问题

自2008年4月1日起,对 “红名单”企业经海关审核后按aa类实施管理。我关区14家海关总署“红名单”企业应在2008年5月31日前,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2007年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我关在审核时不再对企业进行准入式验证稽查。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将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六、关于“三高一大”企业的衔接问题

自2008年4月1日起,我关对总署审批的便捷通关“三高一大”企业原为a类的暂按aa类实施管理。请企业在2008年6月30日前,按照《办法》十七条的规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2007年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7年度审计报告。审批时已通过海关稽查的,我关将不再对企业进行验证稽查;审批时没有经过海关稽查的,我关将优先对上述企业进行验证稽查。验证稽查合格后可正式适用aa类管理。逾期未提交申请或者经海关审核发现不符合aa类管理条件的,将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七、关于已参加验证稽查试点企业的衔接问题

2008年4月1日前参加验证稽查试点并通过验证稽查的企业,其稽查结论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企业在稽查结论有效期内申请适用aa类管理的,海关不再对其进行验证稽查。

八、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其后,我关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b类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对已在特殊监管区域内注册并具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身份的报关单位的a类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符合a类标准条件的,可继续适用a类管理。

(二)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适用区内的政策和管理,不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其适用的企业管理类别仅表明其信用程度。但当其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则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海关按照其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九、关于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一)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我关将照《办法》的规定对上述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对达不到b类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将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

(二)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或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量、报关差错量、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分支机构申请aa、a类时,上述统计的指标采取单独计算,而总公司申请aa、a类时,将把总公司和所有分支机构的指标纳入其名下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十、关于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在进出口过程中的应用方式的问题

根据《办法》规定,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两种方式实施:第一种是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二种是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具体可以参考《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管理措施类别对应表》(请到北京海关互联网站“下载中心”处浏览),将可能存在的25种关系分别列明,企业可通过查询了解各自适用的管理措施类别。

十一、关于加工贸易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问题

由于要与现行的加工贸易管理规定相衔接,对于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也纳入了分类管理的范畴。在具体的分类标准和申请程序上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

需要指出的是,当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时,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较低的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十二、关于aa、a类企业每年审核的问题

海关每年将对企业类别进行审核。aa、a类企业(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每年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地海关报送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海关将调整企业管理类别。

a类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aa类企业每年需要分两次报送材料:

第一次,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一)上一年度《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二)aa类企业报送的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二次,每年7月31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进出口业务情况表》或者《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十三、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问题

各类别企业适用的海关管理措施,海关总署将通过《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形式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我关将及时对外公告有关内容和申请方式。

十四、关于注册地海关辖区范围、联系电话的问题

凡注册地在海淀区(含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丰台区和延庆县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分类管理评级手续由中关村海关负责办理。

电话:85735017。

凡注册地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兴区和通州区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分类管理评级手续由开发区海关负责办理。

电话:85735370。

凡注册地在顺义区、平谷区、怀柔区和密云县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分类管理评级手续由平谷办事处负责办理。

电话:85735938。

凡注册地在顺义空港工业区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分类管理评级手续由北京海关驻顺义办事处负责办理。

电话:85735388。

所有在北京关区注册的中央级国有进出口贸易企业以及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和朝阳区的市属国有、集体所有制、民营进出口贸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分类管理评级手续由企业管理处负责办理。

电话:85735441。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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