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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春季禁渔期制度的通告
(长政发〔2008〕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有效保护湘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市实施春季禁渔期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时间。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禁渔范围。湘江长沙段及浏阳河、捞刀河部分水域。湘江从昭山至铁角嘴;浏阳河从人民东路浏阳河大桥至湘江河口;捞刀河从廖家渡桥至湘江河口段。

三、禁渔要求。禁渔期上述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所有捕捞、垂钓作业,做到“江中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河鱼”。捕捞人工繁殖生产用种鱼及科研需要用鱼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对违反禁渔期有关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依法予以没收渔获物、渔具、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除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外,同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法捕捞、出售并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市畜牧水产局 4123380
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2273400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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