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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颁发部门】 长沙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长价商[2008]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工作程序规定
(长价商〔2008〕70号)


各县(市)物价局、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湘价综〔2008〕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我局2008年第1号公告,现制定向长沙市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的工作程序。

一、报备时间 凡是列入公告规定目录的企业提高规定的商品价格时,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调价后24小时内(不含送达日、提价日)将调价备案内容书面报告长沙市物价局。

二、调价备案书面报告

(一)文字材料。概述企业的经营情况、调价要求及理由、依据。(1)企业名称及近三个月的经营情况,包括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2)调价备案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现行销售价格、拟调价格、现进货价格、原进货价格、调价幅度、调价金额、调价时间等。(3)调价的理由和依据。

(二)填报表格。申报时,应完整填报本程序所附《长沙市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表》。

(三)成本变动的凭证。(1)进货价格变动的,应提供进货采购合同或进货发票等有关凭证复印件,如合同或发票等有关凭证较多,应提供有代表性的凭证复印件。(2)人工成本变动的,应分别提供部分职工工资调整前后工资单,以及企业提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等相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3)其他费用变化较大的,应提供相应费用变化的凭证复印件。(4)其他物价部门要求提供的合法有效凭证。

三、受理程序

(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将调价备案书面报告送达长沙市物价局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长沙市物价局出具《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由送达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对基本符合要求但重要资料不全的,在企业补充完整材料后,再办理受理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也不填写《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

(二)内容审查。(1)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疏漏、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构调价理由、存在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调价的情形等情况,做出不同意企业调价的决定。(2)受理后,经内容审查发现调价额超过成本增加额的,做出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

(三)答复。受理后答复时间自市物价局出具《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计起。(1)对调价备案无异议的,不再批复,可于原定的调价日期提高价格。(2)对调价备案有异议的,长沙市物价局3个工作日内将以《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价备案意见的函》答复。

(四)重新备案。(1)申报材料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可补充齐全有关材料,重新申报。(2)申请单位对长沙市物价局作出的不同意调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补充有关证明资料后,再次申报。

四、其他要求

(一)在我局受理调价备案过程中,或重新备案期间,申请单位应保持价格的稳定,不得向社会发布涨价消息。

(二)申请单位应当确保提交的调价备案文字材料、表格及有关凭证真实可靠,负责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三)申请单位应当告知我局相对固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我局将调查核实调价备案内容,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四)因生产企业配合商业零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而降低出厂价格、零售价格,并将于促销活动结束后恢复原价的,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将促销活动计划报长沙市物价局备案。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等于或低于原价的,不另行申报;促销活动结束后的价格高于原价的,应当按规定进行调价备案申报。

五、受理调价备案部门和联系方式 长沙市物价局商品价格处 办公室及传真电话:2225232 联系人:黄玲

附件:
1、长沙市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表
2、长沙市物价局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

长沙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长沙市部分重要商品调价备案表

企业名称(盖章) 备案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长沙市物价局调价备案受理通知书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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