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8]26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水务局《嘉峪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嘉峪关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水发[2007]4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减少水土流失灾害,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性社会建设,实现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检查,实现以下目标:
1、提高全社会水土保持法制意识,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2、使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方案实施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明显提高,有效遏制开发建设过程中人为造成水土流失;
3、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和促进水土保持事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检查范围
(一)2000年以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二)2000年以来驻嘉企业实施的由省上或国家审批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
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是指公路铁路建设、城镇开发、开办工厂、矿山开采、农林开发、水电建设、园区建设等占地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1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时间安排
本次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检查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结束。
五、检查要求
(一)2000年以来建设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2008年6月1日前携带项目相关报告书及审批、核准的文件到市水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收取费用。在规定时限内没有登记、备案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法查处并收取水土流失危害补偿费、防治费。
(二)政府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公路铁路建设、城镇开发、矿山开采、农林开发、水电建设等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8条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六、处理方式
在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期间,开发建设项目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或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拒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二)虽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不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各类开发建设项目,除依法处理外,相关部门对其投资主体实施行政限批,直至整改达到水土保持要求为止。
(三)对拒不按照整改通知要求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除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