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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8]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梧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法律援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的象征和司法公正的标志。近几年来,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组织体系日趋健全。至2007年底,全市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54个,占应建数的73%,在各社会团体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3个,法律援助社会网络初步形成。但是,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处在发展阶段,存在诸如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机构建设不规范、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构建一套体系健全、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运转灵活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打造一个基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完备、便民利民的工作平台,实现贫弱群体的公平、公正的法律诉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建立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一项民心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努力将这项民心工程建设好、实施好。
(二)切实承担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法律援助经费基数,满足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咨询、案件办理、宣传培训和办公设施等方面必须的工作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发放及其相关经费的开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保障能力。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办理法律援助相关事项,完善工作衔接措施,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各级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有关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机构等单位,要按照国家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4〕127号),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减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相关的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司法鉴定费等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
(四)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国家义务和政府职责,宣传法律援助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咨询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新闻媒体通畅信息渠道,就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制度等进行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报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及社区、村委会联络站要从具体事例入手,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援助条例,提高全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二、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
(一)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要按规范化建设的要求配足工作人员。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逐步建立社区、村委会法律援助联络站,努力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四级法律援助体系,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平衡发展。
(二)进一步整合法律援助资源。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的联系协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分支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团,乡镇(街道办事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组织法律援助队,行政村要逐步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建立起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要组织者,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主要提供者,以社会团体、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和行政村法律助理员为补充,广大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及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格局。
(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能力的基础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司法部规范化要求为依据,制订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评估办法以及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规范等,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高效运行,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的行为,量化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标准,并与日常管理、年检注册管理相结合。

三、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办案质量的监督指导,完善案件办理质量监控体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拒绝指派,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履行义务,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等行为,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发展。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深入了解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根据困难群众的维权需求,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与社会求助、司法求助的有机衔接。要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切实提高法律保障能力,及时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提高预防和解决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能力。在保证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办理的基础上,加大民事尤其是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力度,实现办案数量持续增长。
(三)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为其所在的社会团体和某些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实现该援尽援,确保我市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共享改革开放成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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