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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矿区)交通局,厅属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文件精神,做好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审报工作,同时提出如下安排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行业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交通部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积极申报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时完成我省交通行业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审报工作,抓住机遇,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甘财建[2008]9号文件及财政部财建[2007]957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充分的调研摸底,按规定的项目选择条件进行筛选申报。

三、申报方式:兰外各单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申报,在兰各单位自行申报或报送至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由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报送至兰州市相关单位。详情可向各市(州)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四、对经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审核通过,列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具体项目,请相关单位认真填写《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表》(见附件2),并及时向省交通厅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各一份备案。

联系电话:0931-8481291
传真:0931-8489921(厅总工办)
e-mail:lzgyy@163.com
邮政编码:730030
地址:兰州市酒泉路213号交通综合大厦809室厅总工办

附件:1、《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建[2008]9号)(略)
2、《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2:
甘肃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单位

项目地址

结构类型/层数

建筑面积

建造年代

改造内容

节能标准

计划开竣工时间

申请项目奖励资金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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