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08年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二日
河源市2008年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推进我市2008年“十件实事”的落实,根据《河源市2008年实施十件实事总体方案》(河委发〔2008〕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8年,全市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占农业总人口的比例要达90%以上,人均筹资额达60元或7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分别提高到1.5万元和3万元。
(二)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制度。2008年,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每年2.6万元提高到3.5万元;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城市居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外来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农村和城镇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户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2008年,城镇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额由65元提高到85元;农村低保对象人月均补差额由35元提高到40元。
二、实施步骤
(一)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1.推行即时补偿制度,方便参合群众。在全市乡镇卫生院全面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即时补偿制度。6月份在源城区召开开展县级医院合作医疗即时补偿试点工作现场会,后在全市县级医院推行即时补偿制度。
2.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全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项检查,严防挪用、套取、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行为。
(二)城镇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1.按照《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河府办〔2008〕1号)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2.按照《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河府〔2008〕1号)和《河源市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府办〔2008〕8号)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启动实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和外资企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工作。
3.按照《河源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方案》(河府办〔2008〕2号)要求,3月底前将我市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落实低保政策。
严格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认真核实享受低保救济的对象。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依据本级保障对象的人数及补差金额数,作出全年的预算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列入年度支出计划。民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每月保障金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根据月支出计划定期拨款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程序负责发放。
三、资金筹措
(一)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经费:实行分档筹资、分档补偿。一档筹资标准年人均60元,其中省财政安排35元,市财政安排5元,县区财政安排10元,农民个人出资1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1.5万元。二档筹资标准年人均70元,其中省财政安排35元,市财政安排5元,县区财政安排10元,农民个人出资2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3万元。
(二)城镇职工和居民社会保障有关经费: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共需资金225万元,由市财政安排。启动职工生育保险需投入资金100万元,由市财政安排。落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需投入10247万元,其来源为:省补助2562万元,市财政投入416万元,其余由县区财政安排。
(三)城乡低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经费:实现低保应保尽保以及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全市今年需投入低保资金13243.82万元,其来源为:省财政补助7304.9万元,市财政投入1192.1万元,县区财政投入4746.82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二)提高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关键是各级财政要落实好相应的配套资金。各县区要按照省、市规定,把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资金予以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到位。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